只錄到叫床聲通姦罪成立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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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一名蘇男和李姓女子外遇偷情,蘇妻找了徵信社幫忙調查,徵信社調查的結果是一禮拜偷情5次,並且拍到很多他們約會的照片,在徵信社的建議下在家中裝監視器,沒想到蘇男還是被妻子在家所安裝的監視器錄下,雖沒錄到畫面,但蘇妻憤而對2人提告。

檢方偵辦時,2人坦承「有碰觸」但沒「插入」,沒有發生性交,然而檢方依據所錄下的「叫床」聲認定2人有性交行為,依法提起公訴。

已婚的蘇姓男子與李姓女子交往甚密,引起蘇妻懷疑老公是否外遇,找了徵信社跟拍,有拍到約會牽手照片,也在家中寢室,錄到李女跟老公的「叫床」聲音,憤而對2人提出告訴。

檢方偵辦時,原先那兩個人說出遊照片只是單純朋友聚會吃飯,所錄到「叫床」聲辯稱是「純聊天」,但檢方出示錄音證據,跟他們約會的照片,蘇男與李女才坦承有出去吃飯,2人有親密關係「叫床」聲,但當時他「硬不起來」,只是以生殖器碰觸李女下體,以滿足性慾,並未有性交。

而李女辯稱自己是遭到蘇男騙出去假裝要談合作投資,李女被蘇男騙去家裡強制性交,並對其提告。

檢方偵辦之後,認為根據錄音中李女的「叫床」聲音,證據說明李女應正處於性高潮興奮狀態,而且錄音中也未曾傳出抵抗或抗拒不從等聲音,因而給予蘇男不起訴處分。

蘇男在獲得不起訴之後,李女也翻供,指稱當時兩人不是「蓋棉被、純聊天」,而是發生了性關係,不過蘇男的生殖器雖然有碰到她的下體,卻未完成「插入」。

但檢方認為,兩人雖都辯稱「未插入」,錄音中卻有李女「叫床」聲,顯然通姦事證已明確,因而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嫌,對兩人提起公訴。

在針對檢方的起訴,律師界認為,目前台灣的法律對於性交行為多採「器官包括口交、肛交接合」說,但在通姦案件中,就算是抓姦在床,也實在難以證實有性交的「接合」行為,因而必須配合其他佐證,例如沾有精液的衛生紙等,

而本案以「叫床」聲與出遊照片等等為證據,是否能說服承審法官接受,還有待考驗。